航班“突然”提前15小時起飛,航空公司稱沒有賠償?律師解讀
近期,突然
一航空公司航班
突然提前15小時起飛,航班航空
乘客被迫改簽的提前消息,
引發(fā)熱議。起飛
據(jù)媒體報道,公司有旅客原計劃乘坐9月26日龍江航空由哈爾濱飛往呼倫貝爾海拉爾的稱沒償律LT4391航班,原航班起飛時間由21點55分調整至6點10分,有賠竟提前了15個小時出發(fā),師解最終,突然該旅客只能改簽其他航班。航班航空
9月27日晚,龍江航空接線員表示,起飛航班提前15個小時是公司因為公司調整時間,“是稱沒償律公司的計劃”。
對于航班變動一事,有賠接線員表示已在第一時間給旅客預留的手機號發(fā)送通知,龍江航空可免費幫旅客更改一次其自營的其他航班,旅客也可以直接聯(lián)系購票平臺申請全退。對于因航班變動造成的旅客損失,對方表示十分抱歉,但沒有賠償,旅客若投訴可聯(lián)系航司,會有專人回復。
9月28日下午,龍江航空有限公司發(fā)布“關于LT4391航班時刻調整的情況說明”。
那么,航班提前15小時起飛,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賠償乘客其他損失?機票起飛時間是否為航空運輸合同核心內(nèi)容?航司能否以“時刻表僅供參考”主張隨意變更?該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娟律師的專業(yè)解讀!
1、航班提前15小時起飛明顯打亂乘客出行計劃,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對乘客的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羅娟:構成違約。提前15個小時起飛屬于對合同核心內(nèi)容的重大變更,該變更直接導致旅客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即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相應目的地),違反了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的運輸義務,構成根本違約。
根據(jù)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nèi)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運輸合同一般都會對運輸時間、到達地點和運輸?shù)陌踩茸鞒黾s定,承運人據(jù)此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即: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或者合理的期限內(nèi)進行運輸,如果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貨物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的,承運人就要承擔運輸遲延的違約責任。
航空公司需要對乘客的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延遲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乘客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賠償相關住宿費、誤工費等。根據(jù)《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由于承運人原因導致旅客非自愿變更客票的,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簽轉承運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旅客辦理改期或者簽轉,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變更費。航空公司因自身計劃原因導致航班提前15個小時起飛,明顯打亂了旅客的正常出行安排。旅客因改簽產(chǎn)生的費用應由龍江航空承擔外,旅客因航班提前而遭受的其他合理損失,如誤工費、交通費等,只要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航空公司也應予以賠償。
2、機票上載明的航班起飛時間是否構成航空運輸合同的核心內(nèi)容?航空公司能否以“時刻表僅供參考”為由,主張航班時刻可隨意變更且無需承擔責任?該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羅娟:機票載明的航班起飛時間屬于航空運輸合同的核心內(nèi)容。航空公司以時刻表僅供參考為由主張可隨意變更且免責的條款,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
“時刻表僅供參考”或類似表述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該條款試圖單方面免除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非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變更航班時間的違約責任,排除了旅客的主要權利(即按約定時間出行的權利)。根據(jù)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此類條款若未以顯著方式提示旅客注意并予以說明或未提供替代方案,且內(nèi)容本身顯失公平,則可能被認定未盡到合同義務,應屬無效,航空公司不能憑借此條款隨意變更航班時間并逃避責任。航班時刻與合同約定存在差異時,若未達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程度,航空公司不構成違約。
在本事件中,提前15個小時起飛明顯屬于不合理的變更調整時間,在合同約定時并不具有可預見性,不能歸入旅客在訂立合同時愿意承擔的風險范圍內(nèi),且這一調整不符合行業(yè)慣例。
3、乘客在遭遇此類事件時,可通過哪些法律途徑維權?應如何選擇最有效的維權方式?
羅娟:首先,乘客可以先通過與航空公司溝通協(xié)商的方式,將自己的訴求明確告知航空公司,協(xié)調賠償方案。這是最直接,成本最低的方式。事件出現(xiàn)時乘客應立刻聯(lián)系航空公司客服,明確告知其違約事實,并提出具體訴求(賠償住宿費、交通費等)。
其次,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一方面是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或事發(fā)地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進行投訴,通過行政監(jiān)督途徑,主管部門有權對航空公司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撥打12315熱線或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通過消費者協(xié)會的介入調解,督促航空公司解決問題。
最后,如果無法通過以上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選擇訴訟途徑。這一途徑具有強制力,更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但過程耗時長,需要投入時間和精力。
此外,要注意的是,在整個過程中,旅客要保留好所有溝通記錄,包括電話錄音、聊天記錄、郵件等。對于相應的支出,比如住宿費、改簽后的機票等也要保留好發(fā)票作為證據(jù),以證明因航空公司的違約行為遭受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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