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出生的女年蘇某某從2018年1月開始,在“媒人”介紹下不停地相親、人辦辦婚禮,婚禮到2019年夏天,騙上共與5名男子舉辦了婚禮,百萬最初兩次婚禮相隔僅4天。彩禮每次婚禮前,女年蘇某某都會收取男方彩禮、人辦定親禮、婚禮三金費用等,騙上金額均在20萬元以上。百萬
而在婚禮后,彩禮蘇某某要么以“回門”的女年理由離開,要么以其他理由不再與男方見面;而且舉辦的人辦5次婚禮,只有最后一次與男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婚禮但蘇某某不到一個月便離開,且不到一年就離婚。事發(fā)后,部分受害人找蘇某某退回部分費用。
據紅星新聞報道,8月13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蘇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判決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20萬元。
女子兩年內與5名男子辦婚禮收彩禮,最初兩次婚禮相隔僅4天
判決書顯示,2018年1月,蘇某某經徐某乙(現已死亡)介紹與懷遠縣河溜鎮(zhèn)的劉某相親,雙方于2018年2月23日舉辦婚禮?;槎Y當天,蘇某某收了3萬元定親禮和20萬元彩禮。
2018年初,蘇某某經徐某乙介紹與淮北市濉溪縣雙堆鎮(zhèn)的溫某相親,雙方于2018年2月27日舉辦婚禮。溫某家為了迎娶蘇某某,先后給付蘇某某訂親禮、彩禮、三金費用共計27萬余元。
2018年夏天至2019年1月,蘇某某經徐某乙介紹與懷遠縣常墳鎮(zhèn)的易某相親,雙方于2019年1月4日舉辦婚禮。后來,易某根據蘇某某的要求購買了一輛豐田轎車,蘇某某駕駛該豐田轎車離開易某。
2018年2月,蘇某某經陳某(另案處理)介紹與懷遠縣榴城鎮(zhèn)的周某相親。周某為了和蘇某某結婚,前后在訂婚宴、中秋節(jié)、約定婚期、婚禮期間給了蘇某某20多萬元,其中包含用于購買的一輛婚車(該婚車實際為易某家花錢所買)。周某與蘇某某在2019年2月13日舉行婚禮。
2019年夏天,蘇某某經徐某乙等人介紹,與江蘇省宜興市張渚鎮(zhèn)的徐某甲相親。2019年9月9日,雙方登記結婚。徐某甲家為了迎娶蘇某某,先后給付蘇某某見面禮、訂親禮、彩禮等共計30余萬元。
那么,蘇某某和徐某乙是怎么認識的?又是什么關系呢?徐某乙和蘇某某的父親蘇某均證實,兩人是在一起服刑時認識的。徐某乙曾表示,刑滿釋放后,他通過蘇某認識了蘇某某,平時蘇某某喊他叔叔、干爸。而蘇某某則稱,徐某乙原來介紹時稱是朋友的孩子,后來時間長了,徐某乙就讓蘇某某喊他“干爸”。在禮錢這一塊,蘇某某只拿訂婚禮和彩禮,媒人收的是媒人禮錢,基本上媒人每次都能拿到一萬到兩萬元。
僅最后一次婚禮辦了結婚證,每次都以“回門”等理由離開
記者注意到,蘇某某第一次和第二次辦婚禮僅僅相隔4天,且兩地相距僅50多公里。她是如何在男方間周旋的呢?
判決書顯示,蘇某某在和劉某結婚3天回門時便離開劉某。隨后,蘇某某便以各種理由推脫,不和劉某見面。后來,劉某的姑父多次找徐某乙協商,最終蘇某某退還劉某家18萬元的彩禮,劉某家直接損失9萬多元。
蘇某某和溫某結婚3天后,仍然是在回門時便離開了溫某,之后便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與溫某見面。后來,經溫某家人等多次討要,蘇某某退還溫某家12萬元彩禮,溫某家直接損失15萬多元。
蘇某某和易某結婚后不到一個月,便以各種理由想要離開易某。易某家為了迎娶蘇某某前后花費共計20多萬元,雖大部分已經追回,但仍損失約7萬元。
蘇某某與周某結婚后,也以各種理由不與周某見面。2019年8月,蘇某某以幫她哥哥還20萬元債務的名義向周某要錢,如果不給她就要出國打工掙錢,并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向蘇某某討要彩禮,蘇某某僅退還了周某10萬元。周某為了和蘇某某結婚損失達10多萬元。
蘇某某與徐某甲結婚不到一個月便離開他家。2019年年底,蘇某某無故以各種理由要求和徐某甲離婚。2019年年底,徐某甲父親重病,徐某甲為了不影響父親的病情便被迫答應與蘇某某離婚。雙方于2020年6月1日辦理離婚,蘇某某未退還徐某甲家任何禮金,徐某甲家直接損失達30萬余元。
蘇某某稱,她只和徐某甲領過結婚證,和其他人都沒有領過。
一審被判11年,她上訴辯稱是“同胞姐姐”所為,被駁回
判決書顯示,2023年8月9日,蘇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懷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8月20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2025年3月30日,懷遠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責令被告人蘇某某退賠被害人相關經濟損失。
宣判后,蘇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蘇某某在上訴中稱,詐騙行為系其同胞姐姐田某某所為。判決書顯示,辯護人認為田某某身份未查明,針對此情形偵查機關在一審時已出具情況說明,偵查機關通過調查上訴人的戶籍檔案,且通過照片對比,未發(fā)現上訴人所稱的名叫田某某的信息,且本案的相關被害人、證人等均未提到田某某的相關信息。
同時,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本案系偵查機關在辦理代某某詐騙案中,通過查看代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發(fā)現其與多名犯罪嫌疑人有聯系,其中就有蘇某某,于是偵查機關便將蘇某某列為該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關于一審法院未啟動對上訴人蘇某某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問題,經查,一審法院查明的上訴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大多在2018年,上訴人初次到案時間為2021年8月10日,當時偵查機關對上訴人的訊問過程中未發(fā)現上訴人精神異常、諸多被害人陳述及多名證人陳述中也從未有人提及其有精神問題,包括2024年11月偵查機關對其近親屬蘇某詢問時,其近親屬亦未提及其有精神問題,其現持有的精神殘疾證為2024年6月25日取得。故僅從其持有精神殘疾證這一事實,不能證明其實施犯罪時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綜上,一審法院未對上訴人啟動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并無不當。
近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觀察者網綜合紅星新聞、濟南時報、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