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分鐘某新能源車車主顧女士因充電后未及時挪車,元超源車院樣被收取超時占用費438.4元,時費整筆充電費用合計高達546.85元。主怒顧女士認為收費不合理,告車協(xié)商無果后訴至法院,企法要求退還該筆費用。分鐘該案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結,元超源車院樣判定某新能源車企收取超時占用費具有合同依據且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時費
去年10月某日下午,主怒顧女士在某酒店停車場使用某品牌超級充電站為車輛充電。告車充電結束后,企法顧女士并未及時挪車,分鐘導致車輛在充電車位停留超時。元超源車院樣事后,時費顧女士發(fā)現自己的支付寶賬戶被自動扣款546.85元,其中充電費108.45元,還有一筆438.4元的支出是超時占用費,這筆費用是因為她充電結束后占用車位94分鐘而產生的。
顧女士認為,某新能源車企沒有用顯著方式提示超時占用費的費用,在充電結束后也沒有用有效方式提示挪車,因此這筆費用的收取存在不合理。與某新能源車企協(xié)商無果后,顧女士將該新能源車企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超時占用費438.4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新能源車企在充電站的現場告示、車載地圖彈窗以及官網中已告知超時占用費,且收費定價不存在過高情形,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一審法院駁回顧女士的訴訟請求。
顧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案涉超時占用費條款是否成立并生效,超時占用費的性質和超時占用費標準是否合理。
某新能源車企已通過官網、車機大屏幕、手機APP以及小程序等多種方式,對超時占用費的產生和計費標準向接受其充電服務的用戶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告知。顧女士已數次發(fā)生超時占用并實際支付過部分超時占用費,因此其在使用該企業(yè)充電服務之時即已接受超時占用費條款的約束。
超時占用費是對車主超時占用充電車位的違約行為所收取的款項,具有違約金性質,對主觀過錯明顯的違約方適當體現懲罰性,不為法律所禁止。該新能源車企通過手機應用程序等向用戶進行充電狀態(tài)的提示告知,對于充電站空閑充電車位數量大于50%時不收取超時占用費,對用戶的首次超時占用費亦會予以免除,這些措施均可以證明某新能源車企設置超時占用費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車主及時挪車,提高充電站的利用率和用戶體驗。在充分告知、提示的情況下,合理使用懲罰性違約金,并無不當。
顧女士自2022年起成為某新能源車車主,對于充電所需時間有明確認知,當天其本可以提前駛離,卻長時間占用充電設備,存在明顯過錯。根據顧女士占用充電樁期間,案涉充電站剩余2個充電樁的使用情況,顧女士的占用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案涉充電站的使用繁忙,損害了其他用戶的補能權益及該新能源車企的運營利益。因此,案涉超時占用費標準并不存在過高情形,無需進行調整。
最終,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原標題:《94分鐘,438.4元超時費!新能源車主怒告車企,法院這樣判》
欄目編輯:顧瑩穎 題圖來源:東方IC 圖片來源:東方IC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陳佳琳 通訊員 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