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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政商“旋轉門”受賄被判14年,6件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時間:2025-11-30 17:32:26來源:素昧平生網作者:百科

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教育、旋轉門警示、利用領域震懾作用,政商職務今天,受賄最高人民法院、被判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6件依法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年件

01

金融監(jiān)管單位領導非法收受財物1.87億,金融被以受賄罪判死刑,犯罪緩期二年執(zhí)行,典型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案例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5年,公布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某金融監(jiān)管單位助理巡視員等職務上的旋轉門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利用領域地位形成的政商職務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受賄行為,為河南某公司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鎮(zhèn)銀行、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5億余元,造成某村鎮(zhèn)銀行巨額貸款無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某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3700萬余元。

辦理情況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受賄罪判處劉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劉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原審法院對被告人劉某的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金融監(jiān)管領域腐敗犯罪的典型案例。金融監(jiān)管領域腐敗犯罪不僅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損害群眾“錢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發(fā)金融風險,影響國家金融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劉某作為金融監(jiān)管機構國家工作人員,負有依法監(jiān)管金融業(yè)務、維護金融安全的職責,卻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違法行使職權為他人謀利,造成巨額貸款無法收回,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司法機關對劉某判處死緩,終身監(jiān)禁,彰顯了依法從嚴懲處金融監(jiān)管領域腐敗犯罪的鮮明立場。

02

商業(yè)銀行行長違規(guī)發(fā)放5億貸款,被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系某國有出資銀行行長。2016年,吳某伙同某公司總經理何某商定,利用吳某職務上的便利,向某公司發(fā)放5億元保證貸款,并以交易方式給予吳某好處。2017年3月,經吳某審批,某國有出資銀行向某公司發(fā)放貸款5億元,年利率8%。該筆貸款發(fā)放后,某公司經測算認為該項目利潤較高,遂通過何某向吳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額外給付吳某貸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報。吳某表示同意,并與何某約定,兩人獲取該款后平分。之后,某公司按約定先后三次將年利率9.5%的利息共計1.42億余元以咨詢服務費的名義轉入吳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賬戶。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fā)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yè)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還收受他人賄賂1.32億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余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11年至2018年,吳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5.01億余元,造成損失3026萬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吳某違反規(guī)定,伙同他人由某銀行出具保函,承諾對相關公司3億元貸款的本息承擔補足義務。

辦理情況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吳某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原審法院對被告人吳某的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商業(yè)銀行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商業(yè)銀行行長作為銀行經營活動的核心決策者,承擔著經營管理、授信審批、貸款發(fā)放、風險防控等重要職責,是維護金融安全的“關鍵少數”,以公謀私、違法犯罪,不僅導致銀行資金和國有資產流失,還嚴重破壞金融市場和行業(yè)生態(tài)。本案中,吳某利用擔任銀行行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公司發(fā)放5億元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虛假咨詢服務費的方式獲得固定回報,其實質是吳某利用職權給某公司發(fā)放貸款獲取的對價,是金融領域典型的權力尋租,符合權錢交易本質。司法機關對吳某依法懲處,彰顯了嚴懲銀行領域腐敗犯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的堅定決心。

03

利用政商“旋轉門受賄犯罪,國有商業(yè)銀行負責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四百萬。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黃某利用擔任某國有商業(yè)銀行資產管理部、機構業(yè)務部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黃某森實際控制公司進入某國有商業(yè)銀行特定客戶名單等事項提供幫助。黃某與黃某森約定,由黃某森先以“安家費”名義給予黃某部分費用,待黃某離職進入黃某森實際控制公司后,再以“薪酬”名義繼續(xù)給予錢款。

2018年3月,被告人黃某收受黃某森實際控制公司以“安家費”名義給予的3000萬元后,從某國有商業(yè)銀行辭職,并于2018年8月13日與該公司下屬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500萬元/年,獎金500萬元/年。截至2022年3月13日,黃某森實際控制公司以“安家費”“獎金”“工資”等名義給予黃某財物共計4268萬余元,另有“薪酬”1011萬余元未支付。

此外,黃某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33萬余元。

辦理情況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受賄罪,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在某國有商業(yè)銀行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黃某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黃某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政商“旋轉門”受賄犯罪的典型案例。政商“旋轉門”受賄犯罪往往涉及任職期間謀利、離職后“領薪”等諸多環(huán)節(jié),甚至還可能披上“人才引進”“專家顧問”“企業(yè)高管”等合法外衣,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本案中,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在離職后到請托人實際控制公司工作,非法收受財物,實系權錢交易。司法機關對其依法判處刑罰,明確劃出法律紅線,凈化了金融市場生態(tài),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04

利用“合作經營”受賄犯罪,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某國有信托公司南京、蘇州業(yè)務部門負責人等職務上的便利,被告人徐某利用擔任某國有信托公司業(yè)務部門經理職務上的便利,將某國有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交由蘇州某公司承銷,并安排信托計劃融資方與蘇州某公司簽訂委托銷售協(xié)議,為該公司謀取了巨額利益。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經與蘇州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沈某共謀,在不實際出資情況下,通過與沈某合伙經營公司分配公司利潤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給予的財物。其中,李某收受財物共計1435萬余元,8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徐某收受財物共計1431萬余元。

辦理情況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受賄罪,向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鼓樓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李某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李某、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宣判后,李某、徐某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合作經營”型受賄犯罪的典型案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涉及投資者眾多、投資金額大、資金管理要求高,嚴格規(guī)范落實行業(yè)監(jiān)管規(guī)定,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被告人李某、徐某作為國有信托從業(yè)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guī)將信托計劃交由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公司承銷,安排第三方與信托計劃融資方簽訂委托銷售合同,提高了融資成本,增加了金融風險,破壞了金融秩序。李某、徐某以“合作經營”為名收受財物,設置重重“防火墻”,進行權錢交易,應依法懲處。司法機關對李某、徐某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信托行業(yè)腐敗犯罪“零容忍”的鮮明態(tài)度,彰顯了依法嚴懲金融領域受賄犯罪的堅定決心。

05

以虛假理財手段挪用公款犯罪,被告人被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八萬。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擔任某國有參股銀行支行副行長、行長職務上的便利,分別伙同李某、高某、謝某等人,在為客戶辦理理財產品或定期存款等業(yè)務過程中,向某科技公司等22家單位出具虛假的理財協(xié)議、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將上述單位本應存入某銀行的理財資金、定期存款直接或通過王某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賬戶,挪用給北京某公司等單位進行營利活動,收取高額利息。案發(fā)時,尚有本息合計17.7億余元未退還。

另查明,王某在挪用公款過程中,為順利獲得出資單位資金,向國有公司人員邸某行賄1600萬余元,向非國有公司人員高某行賄5300萬余元、陳某行賄130萬余元。王某將挪出的公款交由北京某公司用于營利活動并收取高額利息,另收取該公司負責人李某給予的好處費8200萬余元。后期因部分公款無法歸還,王某伙同上級分行負責人員違法發(fā)放銀行貸款8.1億余元,并將上述貸款用于填補挪用公款形成的資金缺口。

辦理情況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八萬元。宣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以虛假理財手段挪用公款犯罪的典型案例。銀行工作人員以虛假理財手段挪用公款,不僅直接造成金融機構資金缺口,影響資金流動性與信貸投放能力,還破壞金融機構公信力、削弱金融監(jiān)管有效性,危害金融安全。本案中,王某作為國有參股銀行支行副行長、行長,通過在虛假理財協(xié)議上加蓋銀行業(yè)務公章的方式,截留理財資金并挪用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其還實施受賄、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違法發(fā)放貸款等犯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司法機關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依法頂格判處無期徒刑,充分發(fā)揮刑罰震懾作用,有力維護了金融安全。

06

某國有控股信托公司負責人,被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九十萬。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曾某利用擔任某國有控股信托公司創(chuàng)新并購二部董事、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明知某集團及關聯公司不符合貸款資格條件,受該信托公司創(chuàng)新并購中心總經理李某(另案審理中)指使,違反國家規(guī)定,隱瞞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巨額民間債務、公司資產負債表虛增資產等問題,將貸款資料呈報某信托公司總部,促成發(fā)放貸款共計23億余元,造成該信托公司巨額經濟損失。曾某收取請托人給予的好處費1790萬余元。

辦理情況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受賄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曾某在違法發(fā)放貸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受賄犯罪所得已大部分追繳到案,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曾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信托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信托領域職務犯罪直接危害信托資金安全,不僅給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帶來重大損失,而且可能引發(fā)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危害整體金融穩(wěn)定。本案中,被告人曾某身為貸款審批審查人員,明知相關單位不符合貸款條件,仍違規(guī)簽批上報材料并促成貸款發(fā)放,造成信托公司巨額經濟損失,嚴重影響金融信托資金安全。司法機關對曾某依法定罪量刑,發(fā)揮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懾效果,有力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總臺央視記者 冀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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